新纪元学院院长柯嘉逊博士文告
2008-6-15
华教运动是包容性不是排他性
新纪元学院院长柯嘉逊博士针对理事长叶新田“要求主管退席是照章行事”的说法,认为是排他性而非包容性的,不符华教运动的传统精神。新纪元学院今天的建设、发展和成绩是由三个因素造就的:
●包容性:从林晃升时代已经确立华教运动的包容性精神;
●民主参与的管理方式;
●行政和学术主管的专业素质和献身精神。
我们认为华教运动的高等学府必须容纳更多的学术人员,以壮大新纪元学院的发展,迈向大学之路。请问,现在的理事会中有多少位学术人员?
基于推测“泄漏”雪邦校地内情而拒绝十四位学术和行政主管列席理事会议,是“未审先判”的作法,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作法,让十四位主管背上“泄漏”的罪名。这是甚么法治精神?
我必须进一步指出叶主席和法律顾问饶仁毅的错误:
1. 以“规章主义”排除行政和学术人员的参与
我认为叶主席和饶仁毅已经错误诠释规章的精神。
法律顾问对规章的解释应该以对新纪元学院最有利的角度解读,但是饶氏和叶主席把现在新纪元学院的操作“不符合规章”,是“人治而非法治”,已经陷入对规章盲目膜拜的“物神主义”(Fetishism)。新纪元学院这十年的运作难道不合法吗?
我质问叶主席为甚么让一个已经失去执业资格的“律师”出任法律顾问?
而正式聘请的学术主任和行政主任不被允许列席会议,却让一个没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这是甚么标准?
2. 建立人事小组的合法性在哪里?
我认为十四位学术和行政主管的“告社会大众书”,是维护院长负责制的“权责完整性”。
从法令角度,首先,根据新纪元学院理事会规章第23(2)和23(5)条,院长是学院的首席执行员,是学院行政和学术的最高负责人;
此外,“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第33条,赋予首席执行员监督学院的教务、行政、日常事务、福利、纪律的事务。
法律第37条进一步指明,假如首席执行员无法执行法律赋予的任务,他必须向总注册官作出解释。
这意味着,不是理事会或理事长向总注册官负责,而是院长。
学院理事会规章第16条的(a)到(j)项都包含在第33条的列明的事项里面,意味着院长有充分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权力、也就是理事会管理规章的第16条。遵照这条规章,院长具有征聘所有学术与行政人员的实权。理事会管理规章第23(5)也赋予院长对学院的所有事务执行其监督权。
由以上法治观点来看,叶主席指责我“剥夺他的签署人事任命权”是不能成立的。
3. 董事会和理事会最主要角色和迫切性的角色是甚么?
我认为董理事会必须对学院的规划发展负起责任。
从叶主席接任以来,雪邦的计划没有进展,也没有充分的讨论。行政管理层对学院的发展计划提出“城市校园”概念和其它替代方案,我曾在会议上多次要求讨论,没有获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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