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14, 2008

《再告社会大众书》

2008-7-14
新纪元学院院长柯嘉逊博士和24位学院理事会代表及学术、行政主任基于“促成学院更好的发展”,提呈协调小组意见书,表达来自学院全体社群代表的意见。经过两周的协调,事情没有进展,我们了解社会大众对新纪元学院的关心、爱护与关怀,今要求公开透明处理以下新纪元学院公共课题而发表《再告社会大众书》,提出“四项诉求”并呼吁理事会主席叶新田在明日(15/7)召开的董教总教育中心董事复选会议后能对我们的“诉求”给予积极回应和举行多方参与的谈话会寻求社会公断,以便及早解决问题,恢复新纪元学院的名誉。
一、 制度性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
1998年创院即厘定校园自主、学生自治、学术自由为办学特色;而大学自治是手段,学术自由是目的,是大学价值所在。学术自由是行政、讲师和学生社群的核心价值,其内容包括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习自由,须有制度性保障。
我们要求建立制度性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之机制:
1.理事会主席之委任应优先考虑具有学术资格和学术经历者;
2.委任之六位理事会成员须至少有三位具备学术资格和学术经历;
3.理事成员皆有责任行使其提案权,提案经附议,应列入讨论议程;
4.学院内部事务的人事、财务、科系发展规划、学生会组织运作及其言论、意见表达方式等等,属于大学内部基于学术、教育目的之自主判断;同时也符合基本人权和多元开放原则,不应允许个别理事任意批评,损坏学院声誉。
5.基于“参与而不控制”的原则,理事会不应设立小组干预学院内部事务。关于主任级的聘请由院内负责面试,主席签署聘任书,续聘权交院长负责的议决案,在必要时须重新检讨其操作过程是否损害“院长负责制”和违反“参与而不控制”原则。
二、 确认院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院的最高管理机构,院长为当然理事,是学院的首席执行员,也是学院行政与学术的最高负责人。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第33条,赋予首席执行员监督学院的教务、行政、日常事务、福利、纪律的事务。法令第37条进一步指明,假如首席执行员无法执行法令赋予的任务,他必须向总注册官做出解释。这意味着,不是理事会或理事长向总注册官负责,而是院长。
我们要求确认院长负责制,明确授权院长负责管理规章第16条(a)到(j)所有事项,以符合管理规章第23条(2)与(5)之规定,让院长在权责相符的情况下,发展学院迈向大学;并且能超越官方法令对民办学院的消极性钳制。
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规章的基本用意应是为了确保学院获得有效、合理及公正的管理。因此,规章条文的含义必须放到学院现在的具体运作情况来思考。

三、建立新纪元大学精神
严元章诠释南大精神为“力争上游、自强不息”,体现群众办学和南大儿女的独特面貌;独大精神是群众对宪制权利的维护与坚持。那么,新纪元学院的精神是甚么呢?我们建议以郭全强顾问在2008-3-1新纪元学院十周年纪念仪式上讲话的精神为依归,即新纪元学院是由群众与学术人员共同参与而建设起来,新纪元学院也离不开董教总的华教运动奋斗目标。由此可见,华教运动历史上的大学精神丰碑,是根植于群众的坚强意志,有公信的领导,学术人员的奉献铸造而成。
我们要求:
1. 同等重视董教总领袖、群众和学术人员共同参与建设新纪元大学,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各有不同贡献,应视为伙伴、同道关系,互相尊重。
2. 应承认和坚持学院十年来让学术和行政主任参与理事会议的作用和实际价值;
3. 雪邦校园计划和“城市校园计划”应公开讨论,集思广益;
4. 在院长人选的聘任或续聘方面,应至少给予三年任期,其个人教育素质、工作表现和开创性、国际观缺一不可。
四、 维护新纪元学院的学术尊严
基于维护新纪元学院的学术尊严,我们原本希望透过协调小组尽速展开协调工作,并对我们的意见给以积极回应,以促成新纪元学院更好的发展。因为在我们积极捍卫本院学术尊严的过程中,很不幸的发生了个别理事的言行对学院造成巨大的伤害,我们要求即刻处理以下事项,以保护学院名誉:
1. 理事会主席博士学位的学术资格被公开质疑,致使学院连日来不断接到公众和家长(直接关系利益人)的询问电话,严重影响到学院的学术公信力。我们担心主席的学术资格问题将影响到公众对学院文凭的价值判断,动摇国际合作伙伴的信心,损害毕业生的就业和升学,我们要求当事人应即刻澄清。
2. 根据录影调查理事张光明博士于2008-6-23在雪华堂座谈会上的发言,其对院长进行人身攻击,对学院事务做出失真的胡乱指责,扮演着破坏者的角色,他必须对此负全责,还院长和前学院领导人一个公道。
3. 2008-6-30第382期《号外周刊》高铭良的谈话是破坏性的。他说“他们每一次支票推过来就要我们签名,根本不愿意交代里面的费用去了哪里。” 我们正视这谈话为映射学院财务管理不当,造成公众对学院的财务处理产生信心危机,谣言四起,捐款流失。他必须对此负全责。访谈中还有许多不实之词,理事会应检讨他是否能恰如其分的扮演理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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